7.1立會|被控暴動男爭議招認、稱警曾在深圳威嚇 指警教錄口供、悔過書作藍本

7.1立會|被控暴動男爭議招認、稱警曾在深圳威嚇 指警教錄口供、悔過書作藍本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初選案」被告劉頴匡等 7 人認罪,餘下 5 人包括藝人王宗堯等否認控罪,案件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10 天審訊,處理案發時 25 歲男被告的「案中案」,辯方爭議被告並非自願作招認及重組案情,指他曾被警方威嚇利誘。

曾到內地接見被告的偵緝警長供稱,被告被移交回港後,因「清關」需時而在管制站旁的停車場宣布拘捕他。警長在盤問下解釋,認為當時應盡快向被告交代拘捕原因,讓他可作解釋;警長另否認曾威逼利誘被告作錄影會面。

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案中案」表證成立。被告供稱在內地被扣押時,被逼撰寫悔過書,威嚇若不合作會「被消失」。警員曾教導他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口供,著他毋須找律師,否則會影響程序流暢和令警員麻煩;又指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案件周四(15 日)續審,將由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被告林錦均(案發時 25 歲)則由大律師何婉嫻代表。

警供稱曾到內地接見被告

庭上傳召偵緝警長 2828 余達俊作供,他在控方主問下指,2019 年 9 月奉命到內地接見被告,了解被告是否涉案被通緝人士,為何在內地被扣留,以及向被告講述與他會面的原因。余指,被告起初態度不太合作,其後願意透露背景。

被告於同年 10 月 18 日被移交回港,警員將政府車輛駛至管制站旁的停車場。余指,海關和入境人員表示「清關」手續需時,余遂決定在車上以「串謀刑事損壞」宣布拘捕,並錄取記事冊。

辯方稱警威嚇若不配合「唔使諗住返到香港」

警不同意

余在辯方盤問下解釋,因不知「清關」要等候多久,故此在自願、公平和盡快下向被告交代拘捕原因,讓他可作解釋。

就警員於內地接見被告,辯方指出,警方當時毋須耗時 25 分鐘詢問被告背景,此行目的是向被告施加壓力,令他回港後合作;警員曾威嚇若不配合則「唔使諗住返到香港喇」,令被告最終承認曾撞玻璃。余不同意。

辯方又問,「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被告有權聯絡律師和家人;余表示此為其中一個目的。辯方指,被告在車上唯一可聯絡外界的方法是打電話,當時車上亦無律師名冊供被告查閱。余稱,被告沒有提出要求,若有要求會作安排。辯方指出,被告在記事冊的招認非自願錄取,余不同意。

辯方指警威逼利誘被告作錄影會面

警不同意

辯方續指出案情,指警員將被告押返中區警署時,警員在車上要求被告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錄影會面,並加插穿著防護裝備等內容;有警員曾問被告在內地的待遇、有否被要求唱國歌及被改名。余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余在錄影會面前提醒被告毋須找律師,否則會阻礙程序,又著被告不用聯絡家人,指完成程序後就可見到家人;若非警員威逼利誘,被告不會作錄影會面。在完成錄影會面後,余表示會帶被告到立法會重組案情,要求他簽名同意,若合作可與「大 sir 」商討降低擔保金。被告非自願作重組案情,亦沒以鐵馬撞玻璃。余亦不同意。

被告指在深圳被逼寫悔過書

遭威嚇不合作會「被消失」

本案的「案中案」主要爭議被告林錦均(案發時 25 歲)招認口供的呈堂性。傳畢控方證人後,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案中案」表證成立,開始辯方案情,被告林錦均選擇出庭作供。他表示 2019 年 8 月遭內地公安扣押後,曾被連續審問 14 小時不能休息;又被逼承認有關反修例事件的事情和撰寫悔過書,表示對其行為感後悔和知錯。

林指,他於內地被扣留時不知所涉罪名,只知與反修例事件有關。被扣留 1 星期後,他在監倉門外的名牌上發現被改名為「李小平」,其出生日期和籍貫亦不同。公安表示,若他合作可考慮聯絡香港警方,若在調查期間不合作則會有後果,如「被消失」及不能回港。

被告指與警會面時覆述悔過書內容

林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20 日獲安排與香港警方接見,其中兩人表示隸屬「O 記」,並指站在門口的人士為「大 sir」。辯方指上述 3 人均已在聆訊作供,「大 sir」為總督察溫啟銘,另兩人為高級督察葉劍鵬及偵緝警長余達俊。

林指,警員問及知否因何事被內地扣留。他回應指知悉與反修例事件相關,但不知具體原因和罪名。余曾稱:「唔理你同大陸執法人員講咗乜,你宜家同我講返一次 7.1 反修例事件嘅行程」。林表示,當時他即時回應提問,並非如警員所言的不合作。

林當時向警員講述悔過書內容,提到他在案發當天早上到金鐘觀看升旗禮,因警方封路而停留在立法會附近遠觀。及後他跟從遊行隊伍行至夏慤道,途中曾拿取物資並與警員對峙,過程中只曾叫口號,未有其他行為。

林續指,他於午飯後再度加入遊行隊伍,行至近煲底位置時見到有人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的玻璃,他受在場氣氛和環境影響下,加入負責傳送物資,但沒做違法行為,過程中遭鎅傷手,遂到後方作急救和包紥,此外沒再上前參與示威。他當晚 8 時前離開,與朋友在元朗食飯。

被告稱為回港向警認曾撞玻璃

林指,他一度否認曾撞擊玻璃,但總督察溫啟銘和高級督察葉劍鵬威脅指,若不配合則「唔使諗住返香港」、「我大 sir 無乜耐性」等。林認為,當時若不合作則會有後果,為了能盡快回港,遂承認曾撞玻璃。

辯方指悔過書內容頗長,問被告當時是否一次過向警員講述有關內容。被告同意,指被扣留期間已被多次詢問,亦撰寫過多份悔過書。

被告稱警指找律師會影響程序流暢

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

林於同年 10 月 18 日被移交回港,在落馬洲管制站旁的停車場錄取警察記事冊。期間警員一邊施行警誡,林一邊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長 2828 以讀默方式要求林寫下:「7 月 1 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

林先後被帶往落馬洲及中區警署,過程中警長 2828 曾教導他如何錄取口供,內容以悔過書為藍本。林又指,警長在錄影會面前未曾詳細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只提及毋須找律師,否則會影響程序流暢和令警員麻煩。

林指,警長又指其擔保金原為 1 萬元,若他在案件重組時合作,則可將擔保金下調。林及後被帶到立法會後重組案情,有警員要求他指出案發時撞擊的玻璃,林表示沒有撞和不知位置,警員告知他 「是但」指出一塊玻璃便可。

林指,完成重組案情後被帶回住所搜屋,警長表示已聯絡「大 sir」可將擔保金減半。他最終在搜屋時由家人手中取擔保金,並在翌日上庭時成功擔保。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涉 13 名被告,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同案另外 5 人,黃家豪、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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