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保險 業主有責

自從馬頭圍發生塌樓慘劇,社會對樓宇安全更高警覺,人命安全固然無價,但禍福難料,大廈相關保險亦不容忽視。各位應還記得94年的添喜大廈事件,當年發生塌篷意外引致死傷,大廈因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未有購買第三者保險,結果小業主須攤分約2500萬元的巨額賠償,很多小業主都沒法負擔,引起極大的風波。

相信由於添喜事件的前車可鑑,立法會在07年11月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已於今年年1月1日生效,規定所有法團必須為大廈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最低承保額,不得少於1000萬元。

大家可能有疑問,添喜大廈的個案原本賠償總額高達3300萬元,1000萬元的保障是否足夠呢?而且現時香港汽車的第三者保險與僱員保險的最低人身傷亡責任保障額均為1億元,為何已有案例可引致3000多萬元賠償,政府仍把最低保障額設定於1000萬水平,難道汽車及僱員引致的傷亡會較樓宇的風險更大?

當然,法例要求的是最低承保額,大廈法團可購買更高承保額的保險,以保障法團對公眾的法律責任。但若法團決定只購買最低保障額,其實小業主仍可額外購買「第三者溢額責任保單」(Excess Liability Policy),涵蓋最低承保額以外的風險,以保障自己作為小業主的責任。

但各位須注意,不是每一份第三者責任保單都能自動成為「第三者溢額責任保單」,坊間部分保險公司的產品,只保障業主在單位內作為住戶所引起的第三者責任;此外,部分保單可能附有條款列明,如另有相同保障的保單,該保單便不作出任何賠償或以分擔賠償方法處理,即不會保障第三者責任保單基本承保額以外的賠償金額。

因此,大家在購買這類保險時,應事先清楚向你的保險中介人說明你的要求與需要,確認保單能有「第三者溢額責任保單」的作用。

梁英偉 經濟動力成員 從事保險27年,以中港工商保險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