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紙

香港訂立遺囑主要是受《遺囑條例》(香港法例30)所規管。任何人年滿十八歲都可以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現時不少長者在生前因種種原因未能訂立遺囑(或因再婚令其遺囑失效),其遺產的分配及管理便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73)規管。 當有兩名或更多名親屬有權取得長者的遺產時,尤其是遺產中牽涉物業或土地權,是非爭議便可能出現

筆者在醫院及社區先後處理過因為長者去世後,有受益人質疑遺囑中非親屬(例如契仔女)為受益人的有效性; 也有親屬按遺囑申請遺產管理時,才知道長者在內地另有家室。 另一方面,子女之間各自聘請律師為久病在牀的父或母訂立「平安紙」也越來越普遍,也有兄弟最後為了一間祖屋的業權而對薄公堂。

在法院為一張「平安紙」的有效性聆訊當中的關鍵是需要證明長者在草擬及簽署其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所以,長者簽署遺囑時有見證人或律師在場是十分重要的。 律師懷疑長者的精神狀況有異,很多時候也要求醫生先作出相關的評估。

精神科醫生是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136認可能判斷年滿18歲的成年人有否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 (例如 : 精神病患、認知障礙症、中風或腦部缺損) 的影响而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而判長者有精神行為能力簽訂遺囑基本上要認證長者 1) 明白遺囑的性質;2) 清楚自己擁有的財產;3) 清楚誰是可能受益人;4) 如何分配擁有的財產與各受益人。

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或爭議(例如: 長者在內地或海外擁有物業),訂立「平安紙」前便應該主動尋求法律意

參考資料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研究中心社區法網http://www.clic.org.hk/tc/topics/probate/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
精神科專科醫生
林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