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副總王永春涉受賄濫權囚20年

王永春。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永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監20年,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賄逾4856萬元,但首、如實供述罪行、悔罪和立功,因此依法減輕處罰。王永春當庭表示不上訴。 王永春1960年7月出生,1999年9月任吉林油田分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00年6月任吉林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2004年10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理,2007年11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理,2008年2月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副局長),2011年4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