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修例貪賄罪死緩犯期滿後可判囚終身

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第16次會議結束,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觸犯貪污、受賄罪名,被判處死緩後,法院在死緩期滿後,可改判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修訂主要是針對當前的反腐形勢,也是落實中央的有關要求。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由過往單純以貪污數額作為量刑標準,加設犯案情節為標準之一,以更符合實際情況。 對於被判處死緩的貪賄罪犯,增加了可判處終身監禁的規定。臧鐵偉強調,不是新的刑罰,而是針對貪污受賄罪犯的特殊措施。 另外,亦加強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原本的法律規定,被起訴前主動交代案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但刑法修訂後一般情況下,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須重大立功表現等情況,才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