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涉及的種票案七名被告准緩刑

一名在深圳居住的港人,在去年區議會選舉,教唆六名同鄉,虛報元朗洪水橋貨倉為住址,在屯門裁判法院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至於虛報住址的六名被告,各判囚兩個月,緩刑一年,他們需要支付堂費。法官斥責被告破壞選民登記制度的基礎,指選舉是嚴肅行為,並非私相授受、俾面派對,被告應感到羞愧。

法官又說,五十七歲首被告聲稱呼籲人登記做選民,是想建立功績,令人啼笑皆非,由於他身體欠佳,所以判處緩刑。而另外六人,並非無知或不小心漏報,而是因為交情及不懂拒絕,認為純粹罰款並不適合。由於他們無投票,無證據證明他們合謀種票。其中一名被告步出法庭時表示,是一時糊塗,不會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