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權詐騙罪成 12被告候懲

發展商與十一名沙田原居民,被判「套丁權」詐騙罪成後,被囚車送離法院。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十一名沙田原居民在○八至一一年間,非法收取十九至二十五萬「賣丁費」,並隱瞞與丁屋發展商私下簽定轉讓協議,以騙使地政總署批出建屋牌照,而發展商一方則可在事成後,在沙田大輋村農地上建屋圖利。十二名被告早前均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一度稱會傳召「發叔」劉皇發出庭,惟「發叔」身體抱恙未能作供。法官昨裁定廿二項串謀詐騙罪成,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脫,並將判刑押後至下月四日,期間十二名被告須還柙。 十二名被告依次為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八十二歲) 及十一名沙田原居民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年齡介乎三十一至七十九歲,他們的親友昨天亦有到達區域法院聽取裁決,部分女親友得知罪成後哭至雙眼通紅。 法官沈小民昨裁決時稱,本案情況與騙取綜援相似,案中男丁沒有資格興建丁屋,但沉默不作聲,又以虛假陳述方式,如簽署虛假地契,令地政總署官員相信他們是合資格人士及批出建屋牌照。沈官又稱,丁屋政策原意是讓原居民可以安居,惟案中的男丁卻與政策相違背,出售丁權用以謀利。 而針對首被告向時任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提供合共一百六十萬元「賣丁」介紹費的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則因為控方未能成功指出控罪元素中的「主事人」證據而判罪脫。 辯方昨呈上書面求情指案件特殊,丁屋政策由一八九八年開始,而且「套丁」及「賣丁」行為非常普遍,希望法官先為眾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考慮以非監禁方式處理。惟沈官拒絕辯方提取報告的要求。 案情指,○八年一月至一一年三月期間,李透過地產經紀,招攬廿二名有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申請建屋牌照,訛稱會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私下卻協議將丁權轉讓予李,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圖使批出牌照。原居民可獲十九至二十五萬賣丁費,李則可興建廿二間丁屋圖利。 李又向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協議,每介紹一位原居民,便可獲廿萬報酬,莫介紹了八人,共獲一百六十萬元,莫又以主席身分,向地政總署施壓,圖加快發牌進度。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五──二○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