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慎十物業高限 終院判發還城規

希慎興業是銅鑼灣「大地主」。

【星島日報報道】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不滿城市規劃委員會一○年通過修訂分區銅鑼灣與灣仔分區大綱草圖,對旗下十個物業設高度限制,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被駁回後上訴。希慎於前年先勝一仗,獲准上訴至終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詞,指上訴庭考慮有關《基本法》條文時出錯,裁定將事宜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並須同時考慮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權利。終院昨日的裁決意味着發展商日後即使沒有任何覆核理據,亦可以「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權利」提司法覆核,城規會在考慮個案時亦需同時考慮發展商的憲法權利。但終院強調即使如此,法庭有最終責任決定城規會有否違憲。 希慎興業昨回應終院判決時指,「希慎興業歡迎終審法院就這個案所頒下的判詞,其澄清了在《基本法》下私有財產權利的範圍。個案現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有關決定,希慎亦正與其法律團隊詳細分析判詞」;而城規會則指「城市規劃委員會會研究終審法院的判詞,並會就判詞對城規會的辦事程序與方法的影響徵詢法律意見」。 終院昨裁定城規會的決定,顯然觸及《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五條,但強調相關私有財產權並非絕對權利。終院指出法庭考慮有關條文時,須透過「相稱性分析」程序。法庭以往考慮相關程序均是經過三個步驟,惟終院認為應加上第四個步驟,即該項侵犯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侵犯私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須審視追求該社會利益會否導致有關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但終院強調,城規會的決定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因傳統司法覆核而變得無效,若其合法地作出而又符合傳統覆核原則的決定,城規會極不可能受到以憲法為依據的覆核影響。終院指法庭有最終責任決定城規會的考慮是否違憲,而城規會的角色只是履行《城市規劃條例》所賦予他們的權利及責任。終院引用案例指,不能期望當城規會在規劃時會人人手持一本《人權法》在手,雖然城規會在規劃時會得到合適的法律意見,但不應由城規會進行「相稱性分析」程序。 希慎早年引用《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五條指,政府須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城規會的高限決定對此有違憲成分,故要求城規會撤銷該決定及重新考慮。而前年上訴庭的判詞中,雖然上訴庭認為城規會未有充分考慮希慎的反對理據,而裁定希慎上訴得直,但上訴庭卻認為《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五條並不適用於本案。 《基本法》第六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一○五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 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二一及二二——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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