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咪案」兩被告終極得直

「搶咪案」兩被告終極得直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兩名社民連成員前年四月出席港鐵活動,衝上台撒「溪錢」及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抗議港鐵加價。二人原審時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十四日,上訴獲改判較輕罪名及罰款。律政司及二人同時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二人無罪,但不接受其行為屬憲法的示威方式。 提出上訴的社民連成員周諾恆(二十八歲)及黃軒瑋(二十四歲),昨到法院取得判詞後,連同社民連主席「長毛」梁國雄及成員黃浩銘等在庭外拉橫額,高呼「政治檢控可恥」及「抗議港鐵加價有理」等口號。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對相關法律的影響。 周在庭外稱,無論判決如何都不會影響他繼續抗爭,被問是否覺得還了公道,他指最重要是社會對他們抗爭的看法,「若有一日公共事業不再瘋狂加價才叫公道」。因原審及上訴庭的定罪均被終院否決,他估計可取回訟費。 二人原審時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七B(二)條罪成,即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判監十四日。上訴庭後改判較輕的第十七B(一)條罪名,即在公眾聚集中擾亂秩序,以阻止聚集進行,二人分別罰款二千及三千元。 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維持原審定罪;兩成員則同時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終院昨頒九十一頁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並駁回律政司上訴。 法官均認為,「擾亂秩序」是日常用語,行為是否屬「擾亂秩序」是事實爭議,應交由原審法庭定斷。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則與兩個下級法院持不同意見,他裁定只有超越市民的容忍程度,才能恰當地認為二人行為屬「擾亂秩序」。鄧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以周諾恆「有可能」擾亂秩序便定罪,並不穩妥。 但整體而言,五名法官認為案中活動只是受打擾約一分鐘,沒證據顯示二人有意圖阻止頒獎典禮進行。在場的港鐵職員、賓客及保安,也沒因二人行為而傾向有激烈反應,故無證據顯示二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 不過,五名法官不接受二人行為屬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並特別認為黃軒瑋確有擾亂秩序。二人本來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日後遵守法紀,但控方未控以該罪名。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一二至一四--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