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李家超: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非國安案件

【人大釋法】李家超: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非國安案件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為國安案件抗辯,政府終極上訴上月 28 日失敗後,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晚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人大常委會今表決通過釋法,表明涉及國安法案件如聘請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國安委應當介入。

本身亦是香港國安委主席的李家超晚上見記者,表示歡迎釋法,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特區會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按國安法實施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被問到如何判斷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李家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會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行政長官會考慮所有因素,特別是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從而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這權力早於條文生效時已有,強調釋法沒有額外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

至於國安委作出的決定,釋法亦清楚說明是有法律效力,但李家超稱,國安委作出任何決定時都會充分考慮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本地法律,相關決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則,強調國安委沒有釋法權。

被問到黎智英案件能否取得證明書,李家超回應指,今次釋法是解釋法律原則,讓特區政府在遇到問題時,能原則性履行職責和目的,釋法不是針對黎智英案,而是法治原則。

李家超指,相信有效落實《港區國安法》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會減少。他強調,提請人大釋法是針對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範圍好窄」,而香港大部份案件都不涉及國家安全。有關不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海外律師「無任歡迎」在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參與本地法律工作。

國安案聘海外律師需特首證明書 否則國安委應介入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及第 47 條的解釋草案。據官方發稿進一步解釋,港區國安委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港區國安委的決定;另外,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提到,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不具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能引發國安風險,相關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屬《港區國安法》第 47 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特區的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相關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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