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年涉前年將軍澳刑事損壞 分別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

兩名少年前年用火損壞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的顯示屏等,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其中一名18歲青年被判進入更生中心,另一名15歲少年獲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指18歲被告及早認罪,犯案時只有16歲,本性善良,因受到當時社會負面氛圍影響而犯案,現已感到極大悔意,父母亦因此非常痛心。至於15歲少年及早認罪,同樣充滿悔意,本性善良、有愛心、孝順、樂於助人,尤其是長輩和老人。 法官李慶年判刑表示,控罪性質嚴重,涉及社運事件,案發於將軍澳某個商場,但本案情節屬中等至輕微,被告於凌晨時分犯案,維時約1分鐘,當時沒有任何群眾聚集,沒有機會激起更大混亂,沒有傷及店員、顧客和途人,當時沒有警員在場,避免和警員正面衝突,亦沒有令在場小童或老人產生恐慌。 他認為兩名被告年幼初犯,一時錯判形勢,選擇使用暴力宣洩及解決社會問題,採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建議,判處18歲被告進入更生中心。而15歲少年身心評估較為負面,尤其是社運事件令他更頑皮反叛,被捕後態度懶散,中三輟學後遊手好閑,與不良分子來往,參與賭博場所活動,去年修讀文憑課程亦因出席率不足而被終止學業,保釋期間亦違反宵禁令,因此採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判他進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