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案件能否聘海外律師 張舉能:不屬基本權利

【on.cc東網專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16日)表示,從法律角度而言,解釋權一向屬於人大常委會,而司法機構有責任行駛獨立司法權,「不偏不倚、公正」審理案件,又指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在香港執業,一直屬於法庭行使酌情權分每宗案件處理,而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不屬於基本權利。

張舉能指出,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從來在港都沒有「絕對權利」執業,只是法庭行使「酌情權」根據考慮個案,強調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不屬於「基本權利」。他表示,歷來亦沒有人持有「若無海外律師到港就得不到公平審訊」的論點,又指法律職業者條例屬於立法範疇,作為司法機關不會發表任何意見。

《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他指此舉不算削弱司法機構獨立性,因法庭判案沒有受到外界聲音和意見的影響干預,而香港作為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屬於憲制秩序的一部分,在各憲法性文件訂明,因此法院需要尊重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張續指許多地區的國安案經常直接由政府、行政機構處理,稱看不到國安案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針對黎智英案,張舉能稱不評論個別案件,但釋法內容已經處理,相信案件會公平公正處理;而47人案近半被告提名的辯方大律師人選不獲法援署接納,張亦指不適合評論個別案件,而決定由法援署長所作,指雖然被告有權利選擇律師,但當涉及到公帑時,權利便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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