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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不服暴動罪囚四年 提上訴遭駁回

【Now新聞台】報稱義務急救員的男子,早前被裁定2019年在銅鑼灣暴動罪成,判監四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指充當急救員並非有效的辯護理由,駁回其上訴。

25歲陳佐豪因為暴動罪成正在服刑,他不服定罪上訴,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聽取判詞。

他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被捕,早前被裁定於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罪成,他提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其義務急救員的身份,缺乏足夠分析,直接認定他因畏罪而逃走。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頒下判詞指,聆訊時控方在開案陳詞,已指明上訴人逃跑是依賴的環境證據之一,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他畏罪逃走,是經深思熟慮的事實認定。

又指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並非有效的辯護理由,救人不等如中立。上訴人在現場充當急救員,亦是自我設定的角色,可以隨時改變,即使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他的行為及意圖符合暴動罪的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

而上訴人提出的證據,包括被捕時曾喊出我是急救員,及辯方證人解釋上訴人為何懂得急救等,都不能證明上訴人確實是在擔當急救員。

而他案發時攜帶頭盔、護目鏡、防煙濾罐等是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加上他身披護甲,亦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及衝突,而他被捕的時間與警方追截示威者的時間只相差三分鐘,被捕位置亦與暴動地點極近,因此上訴人曾經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暴動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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