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判鄒幸彤勝訴 下令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多次向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她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7A(2) 條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被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幸彤及後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決定。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判鄒幸彤勝訴,並推翻羅德泉的決定,下令其處理鄒幸彤下次申請時,必須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李運騰在判詞說,不同意律政司一方稱解除報道限制會令秉行公義的最終目標難以實現,考慮條例的立法背景、基本法、人權法案及國安法的相關條文,都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支持律政司的論點。法官又認為當被告就《裁判官條例》第87A(2)條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道限制。 對於裁判官聲稱針對有關條例有酌情權,判詞認為酌情權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屬於越權,而即使酌情權真的存在,但依據《人權法案》,法庭仍傾向認為除非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拒絕,否則裁判官不應拒絕放寬報道限制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