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案完成陳詞 法庭押後裁決

丁權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續審,訴訟各方完成陳詞,法官押後頒布裁決。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強調,法庭應以《基本法》第40條字面上表達的立法原意,判斷丁權是否符合「合法」的意思,又指政府及鄉議局將第40條的「合法」解作「傳統上受保障」的權利,解釋牽強,不符合《基本法》同一章其他條文的涵義。 李柱銘指出,本案反映政府與鄉議局對丁權看法不一致,政府認為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以一生申請建屋一次,鄉議局卻認為原居民可以一生獲得一幢丁屋,顯示鄉議局貪得無厭。他又批評,殖民地政府及特區政府均逃避處理丁權問題,形容政府「順得哥情失嫂意」,每年聲稱檢討卻從無達致任何結論。 申請方經考慮後,將撤回針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申索,即要求法庭裁定殖民地政府在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的決定違憲,但將繼續要求法庭裁定地政總署在1991年及以後,按丁屋政策批出建屋牌照的決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