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狀引歐洲案例:速龍小隊制服沒展示警員編號疑違憲
警方對於反送中示威活動的處理手法屢受批評,除了被指在6.12鎮壓使用過度武力,還有多名軍裝及便衣警員在執勤時不表明身份,包括有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上未有展示警員編號,亦有便衣警員沒有掛委任證,甚至在市民要求下仍拒絕出示委任證,做法備受質疑。
眾新聞翻查警察通例,發現公開予公眾查閱的章節,並無明文規定警察制服必須展示警員編號,而軍裝警員亦毋須主動出示委任證。惟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劉日雄的法律意見指出,歐洲人權法庭曾裁定執法人員無展示可識別的徽章,做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而該條文的內容相當於《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速龍小隊制服無展示警員編號,涉嫌違反《基本法》。
此外,眾新聞進一步拆解警員在不同情況須向市民披露身份的程度。警察通例規定,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有義務應市民要求,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警員及警長最低限度應披露其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而警署警長及以上職級人員則至少要披露其職級及姓氏。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
公眾要辨識個別警員身份,一般依靠其制服或委任證上的警員編號。然而,警員近日處理反送中示威時,卻屢被發現「選擇性展示編號」。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被指在6月12日多次以過度武力鎮壓和平示威者,惟多名速龍隊員的制服上,均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受襲的市民即使有意作出投訴,亦難以辨識投訴對象的身份。
保安局長李家超6月19 日在立法會見記者時解釋:「特別戰術小隊嘅特別工作服,係根據行動同戰術上嘅需要而設計,工作服嘅設計係冇位置作出展示警員編號,但既然大家對呢方面有關注,警方都會檢視呢方面嘅有關事情,檢視完之後會有一啲適當跟進。」
不過,多間傳媒翻查速龍小隊近日執勤的照片及影片,發現6.12之前、在6月9至10日警方驅散立法會外的示威者時,有份出動的速龍小隊,部份隊員有展示警員編號。《蘋果日報》更發現,速龍小隊在6月12日早上仍有編號,惟到下午清場時卻不見編號。民權觀察質疑,速龍小隊制服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是警方刻意協助警員在涉使用非法武力後,可逃避刑事法律責任。
7月1日,反送中示威者撞破立法會玻璃門,闖入立法會大樓。警方整天按兵不動,直至7月2日凌晨始清場,期間施放多枚催淚彈。眾新聞記者拍攝得當晚參與清場的速龍小隊,制服上同樣沒有展示警員編號。
翻查警察通例,第15章「服裝與儀容」及第20章「警署與各科組日常處理的事務」,都沒有訂明警員制服上必須展示警員編號。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歡迎當局檢討警察通例,訂明警察制服必須展示警員編號。惟他重申,按照常理,軍裝警員的正規制服包括肩章,而肩章上有警員編號,以供辨識身份,過往速龍小隊的制服上都有展示警員編號,他質疑李家超指「冇位置作出展示警員編號」是「講大話」。
王浩賢指出,肩章為警員制服一部分,而警察通例第15章「服裝與儀容」15-01(a)段訂明:「警務人員不得改變警方所發給的制服或衣著,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經辦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的批准。」他懷疑速龍小隊6月12日下午才集體除去肩章、隱藏警員編號,是受到上級指示,他並不認為速龍隊員會未得上級同意而擅自除去肩章。王浩賢強調,公眾及傳媒應追究警方當日有否指示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議員助理岑敖暉,早前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發律師信,要求盧澄清李家超指速龍小隊工作服的設計沒有位置展示警員編號的說法是否錯誤,及傳媒報道指速龍小隊制服不一致的情況,要求盧偉聰承諾所有警員未來執行任務時會在制服上展示可辨識身份的編號。
朱、岑已就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一事,尋求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劉日雄的法律意見。律師信引述三人指,警員執行職務時要展示其警員身份是公認(well established)的做法,並以聯合國報告及歐洲人權法庭案例等為佐證。
歐洲人權法庭:執法人員不可識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法律意見提到,聯合國《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及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關於適當管理集會問題的聯合報告》明確訂明,每一名執法人員都必須可被明確識別,例如佩戴名牌或編號。歐洲人權法庭2017年就Hentschel and Stark v. Germany案的裁決指,如果政府授權蒙面的警員去維持法律及秩序,或進行逮捕,應要求該些警員明確展示一些可識別徽章,例如授權編號。
Hentschel and Stark v. Germany一案,關乎德國一場足球賽事中發生的衝突,事主被警員毆打及噴胡椒噴霧,及後欲作追究,但相關部門未有充份調查,施襲的警員沒有被查明,亦沒有受到懲罰。案件經歐洲人權法庭審理,事主質疑有關執法人員身份不可識別,而德國司法體系沒有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處理對於警員調查無效的指控。
律師信引述三名大律師提到,歐洲人權法庭裁定執法人員沒有展示可識別的徽章,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有損人格的待遇或者是懲罰。」關乎對非人道或有損人格待遇的指控作調查的義務,而該條文的內容相當於《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會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1991年制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正是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在本地法律中生效。朱、岑的律師信遂質疑,速龍小隊制服無展示警員編號,涉嫌違憲。
在朱凱廸、岑敖暉向盧偉聰發律師信後,粉嶺居民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恒分別在24及25日入稟高等法院,就速龍小隊制服無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申請司法覆核。警務處25日回覆朱、岑指,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處方不予評論。
英美多地明文規定制服展示警員編號
眾新聞翻查英國及美國的警員制服規格要求,發現不少地區都有明文要求當地警員在制服當眼處,展示可辨識身份的職員編號,甚至是名牌,例如:
英國多實郡:每名警員都會獲發一個警察編號。除非情況不適合,否則警察在公開場合時,無論有否穿著制服,都一律要展示警察編號。
英國卡馬森郡、塞羅迪金、彭布羅克郡、波伊斯地區:所有制服人員必須兩肩穿戴肩章,以在衣服最外層清楚顯示其職級及編號。
美國明尼波里斯:公民有權知道明尼波里斯警務處人員的身份(除了非常有限的例外,如正在進行秘密行動)。 為使公民能獲取該些公共資訊,所有員工都要佩戴名牌(nametag)。制服人員應在衣服最外層佩戴已獲授權的胸徽(authorized breast badge),胸徽應清晰可見,保持光亮、良好的狀態。如有警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遇害,其他人員可於胸徽戴上黑色橡筋以示哀悼,而橡筋不得遮蓋徽章編號。
美國彭布羅克:警務人員必須佩戴附有識別號碼的徽章。
警察通例:按市民要求,警員、警長應最低限度披露職級及編號
除了警察制服上的編號,市民可主動要求警員披露身份。警察通例第20章便訂明,警員向市民披露身份的原則:在不損害行動效率的情況下,警員在行使法定權力時,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個人資料。警務人員按要求表明身份後,應最低限度透露以下資料:
警務人員編制/職級 | 最低限度披露資料 |
警員、警長、 | 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 |
警署警長及以上職級 | 職級及姓氏 |
第20章同時指出,只要行動容許妥善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在李家超 19 日見記者當晚,港台播出的《警訊》正好提到,較早前葵涌及青衣一帶有人假扮警員,多次向學生要求搜書包。葵涌警區重案組第二隊督察賈耀坤在節目上,教觀眾分辨警務人員的身份委任證的真偽,他指出,便衣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和出示委任證;而軍裝警務人員一般無須主動出示警察委任證,但如果市民提出要求,他們亦須出示委任證。除非當時的情況不容許,或要求並不合理。他又介紹,警察委任證正面印有警員的姓名、職級及職員編號,上方有警徽,右方有警員相片。
警察通例第20章提到,因應不同裝束,警察通例對警務人員向公眾出示委任證的要求有別:
軍裝: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 (a) 情況不容許;或 (b) 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 (c) 要求不合理。如軍裝警員因為 (a)及(b) 而未能按要求出示委任證,其後待情況許可,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如警員最終沒有向市民出示委任證,不論原因,都須在所謂單位發出的特定記事冊內說明。
便衣:不論是否當值,便衣人員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份。
不過,港台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6月13日在添馬公園拍攝影片可見,多名便衣人員執勤時並沒有將委任證掛在顯眼地方,甚至在譚文豪及其他市民提出要求後,他們仍拒絕展示委任證。當日有大批軍裝及便衣警員在添馬公園巡視,大規模檢查市民身份證及搜身。公民黨譚文豪及民主黨尹兆堅到場了解,譚當時問一名警司,為何便衣警員執行職務時,沒有出示委任證,該警司回應指:「你要問嘅,佢哋會話俾你聽。佢哋已經著晒背心,完全話俾你聽佢係警察。」
譚文豪質疑,便衣警員是否著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便不用出示委任證。譚隨後轉問一名沒有展示委任證的警員,要求他提供姓名及警員編號,對方沒有回應,僅表示:「我頭先已經同我搜查嗰個(市民)講咗。」譚反駁:「而家係我投訴你,唔係佢投訴你。你咩number?你有警員證,點投訴你呀?」該名警員全程微笑點頭,始終無表明身份,並表示:「你同我長官講。」
當日便衣警員穿著的背心,胸口位置印有「警察/POLICE」字樣,並設有一個口袋,袋面透明,可以放置及展示委任證。2017年警察年報,展示不同部門、分隊的警務人員服飾,其中兩名刑事部人員與6月13日在添馬公園執勤的便衣警員穿著款式相似的背心,前者的背心胸口位置有展示委任證。
譚文豪質疑,6月13日在添馬公園執勤的便衣警員不出示委任證,並不符合警察通例要求。他周四(27日)聯同區諾軒、范國威等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向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作出投訴。
眾新聞翻查6月12日下午警方清場時的照片,亦發現有便衣警員未有遵照警察通例的相關要求。當日下午6時許,有大批軍裝警員在添華道與夏愨道交界的路障後,與在夏愨道的示威者對峙。多名便衣警員當時在軍裝警員後方,他們穿著不同顏色的T恤,但一律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大多配備頭盔和防毒面罩,部分人手持攝錄機。他們展示委任證的情況並不一致,有些在背心展示委任證,有些卻沒有。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