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案例須視情況判斷傷勢

【星島日報報道】法官於裁決書上提到,辯方認為曾於認人程序前,於報紙上見過被告的樣貌,這樣會構成不公;而曾的口供亦同意看過有關照片很多次,但不認同因媒體報道而認出第五及六被告。法官認為,無人強逼過第五被告到警署接受認人手續,而認人期間他有律師陪同及解釋權利。法官又指警員安排第五及六被告出席認人程序,是經調查確認他們是唯一兩人帶曾返回警署,而非因為傳媒揭發,因此只有他倆參與認人並無不公平。儘管曾在認人前看了很多次照片,法官亦認為不能以不公平為由剔除有關認人證據。 另外,法庭最終裁定七警較輕罪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而非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在裁決書中解釋,根據上訴庭的案例指出,會視乎實際情況考慮傷勢是否嚴重,以及受傷害的影響,而判斷其是否屬嚴重傷害,如一個六呎高成年人被襲擊後的傷勢,其嚴重程度遜於老弱殘人士或小童。 認人程序無不公平 主控官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審訊時指稱,曾健超被雙手反扣身後,無法防禦,因此是脆弱、容易受傷的人,法官就此表示反對,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當時不是一名身體健全的人,引上訴庭案例指「身體脆弱」(physically vulnerable)應指「身體殘障」(physically disability),故雙手反扣後方不在此列。 法官認為曾被制服時已經帶傷,但大部分的傷勢是來自暗角被打,故不能指這是單一造成的嚴重傷害。法官不能信納曾的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 和右側腹 大部分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為嚴重身體傷害,只能信納是造成身體實際傷害。 七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四十八歲)、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廿九歲)、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四十二歲)、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三十八歲)、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三十一歲)、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三十二歲)及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三十六歲)。本報記者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