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申臨時禁制令禁警闖校園 高院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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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與中文大學學生周二在中大二號橋發生嚴重衝突,持續一整天。中大學生會昨早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是在沒有法庭搜查令或合法理由下,4次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以及過去2天是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在中大內使用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等。中大學生會亦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禁制警方在沒有法庭搜查令下或校方批准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

高院法官陳嘉信判決時指出,現階段不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同時亦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學生會即時提出上訴時,亦遭法官駁回。陳官表示,警方有責任避免罪案發生,進入私人地方確保公眾安寧是職責。禁制令申請方對於《公安條例》的解釋不符合構想。

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對裁決感到失望,將會與律師團隊商討下一步行動。

蘇浚鋒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警方是在沒有搜查令及合法理由,在2019年10月6日、11月7日、11日及12日進入中大校園,以及在11月11及12日是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在校內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群眾管理車輛等裝備。

蘇浚鋒同時亦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未經校方批准、或不按警例的情況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以及禁制警方在未經校方同意下,使用群眾管理武器。蘇浚鋒所屬的申請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楊岳橋、譚俊傑等人代表;答辯方為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

法庭昨傍晚處理以上申請,申請方指出,警方上述在中大的行動不合憲及不合法,違反《基本法》29條的「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以及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所列明「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申請方提到,周二晚衝突導致119人受傷。中大教師工會亦致函法庭,希望禁制令獲批。

警方指出,周一看見過百名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和東鐵路軌投擲汽油彈與磚頭等物件,造成危險,才到中大二號橋採取執法行動。警方可引用《公安條例》第17(2)和(3)條,進入大學使用合理武力以作制止和驅散。警方續指,示威者蒙面隱藏身份,若要按照必須辨認到疑犯姓名和具體身份,才能進入私人處所拘捕的要求執法,是不實際。

法官陳嘉信聽畢雙方陳詞後,昨晚約9時裁決指,入稟狀的基礎證據不足以證明有重大問題需要審議,現階段不能即時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至於禁制令的申請,法官指出,申請方引用《基本法》29條為理據,但申請人僅以警方未能提供特定疑犯的身份,就指警方沒有理據進入處所。陳官認為,警方有責任避免罪案發生,進入私人地方確保公眾安寧是職責之一,申請方對於《公安條例》的解釋不符合構想,故拒批禁制令。

余若薇隨即向法庭申請上訴,但被駁回,法庭要求申請人支付訟費。蘇浚鋒之後見記者時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雖然法庭拒絕批出禁制令,但不代表是合法化「警暴」問題,亦不代表警方可以違反指引和法例進入中大。他認為,控辯雙方均同意中文大學為私人地方,警方仍然需要在有根據的情況下進入中大。他不認為法庭裁決會令警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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