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案判詞】佔領分域碼頭街致消防車延誤 官:得示威者批准才准駛過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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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周二(9日)就佔中九子案頒布裁決,9名被告各有罪名成立。曾兩度入獄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本案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罪成。

黃浩銘面對的兩項控罪內容如下:

罪名

控罪內容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在2014年9月28日,非法煽惑分域碼頭街人群藉非法阻礙分域碼頭街的行車路作出公眾妨擾。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在2014年9月28日,非法煽惑分域碼頭街人群作出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分域碼頭街的行車路作出公眾妨擾。

黃浩銘(右)有機會因本案第三度入獄。資料圖片
黃浩銘(右)有機會因本案第三度入獄。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在裁決書中,列舉黃浩銘於9.28下午所說的數段言論,主要是黃呼籲在場人士佔領分域碼頭街行車路,以及請其他人到場參與佔領。陳官認為,黃的說話旨在喚醒、刺激、敦促、激勵在場人士做他們被要求做的事(for the purpose of rousing, stimulating, urging and stirring up the persons present to do what they were asked to do)。該些言論摘自控方呈堂影片的內容,陳官指出,黃對分域碼頭街的人群說話時,用了一個大聲公,他肯定大聲公音量範圍內的人都聽到黃的言論。

陳官提到,黃浩銘的說話對象有兩類人,一類是出席集會但不參與公民抗命,另一類是出席集會並會參與公民抗命,而黃表明,他期望大部分出席集會的人都會參與公民抗命。陳官認為,黃所指的「公民抗命」,就是出去分域碼頭街行車路,反圍攻警察。陳官認為,黃浩銘在分域碼頭街煽惑他人:(i) 佔領分域碼頭街的行車路;以及(ii) 煽惑其他人到分域碼頭街佔領行車路。他肯定黃浩銘與在場人士知道如果分域碼頭街行車路被完全佔領及阻塞會對交通造成什麼效果,包括18號巴士線會受阻。

代表被告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證據顯示,當時消防車繞道仍可以到目的地,延誤數分鐘,人群在分域碼頭街聚集未必造成實質影響(may not be very substantial)。陳官在裁決書引用一名消防處人員的陳述作反駁,消防車因佔領而繞道,造成實質的交通不便,而且黃要求在嗚笛聲響起的消防車上、正前往處理一宗「多人受傷事故」的消防員向示威人群解釋為何要駛過分域碼頭街,並尋求他們批准通過,是完全不合理的(it would be wholly unreasonable for D8 to require the firemen on PW5’s fire engine on call to a "Multiple Casualties Incident" with its siren on to explain to the crowd/marshals why they had to travel pass Fenwick Pier Street and seek permission from them to do so)。

陳官指,黃浩銘煽惑人群在分域碼頭街所做的事,是不合理使用分域碼頭街的行車路,對於交通的阻礙及對警方造成的不便是嚴重的,超出合理範圍,亦超越《基本法》對於和平集會的保護。

陳官提到,佔領分域碼頭街行人路及行車路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反圍攻警方,因而讓添美道的佔領運動得以無限期持續(could last indefinitely)。故此,只要添美道的佔領運動持續,黃浩銘便有意圖讓分域碼頭街的佔領一直持續。陳官補充指,黃有指示在場人士如何在警方清場時令佔領延長,包括放鬆身體、手臂相連等,令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抬走所有示威者。

陳官接納分域碼頭街的示威是一場合平示威。然後,他指出,黃浩銘所號召的佔領規模廣泛(extensive)。分域碼頭街是灣仔及金鐘之間的重要通道,而該意圖佔領無限期持續(The intended occupation was for an indefinite period. )。陳官認為,黃浩銘完全符合「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的元素,沒有合理疑點,裁定他兩項控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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