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黎智英律師指國安法第42條不應凌駕無罪假定原則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律政司就其獲准保釋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下午繼續聆訊。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提到,保釋條件應在國安法案件的保釋中被納入考慮,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否則不應予以保釋,黃繼明指出,有關被告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舉證責任在於律政司一方。 他認為,考慮國安法案件的保釋時不應單獨看第四十二條,亦要看第四及第五條,當中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人權及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制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第四十二條不應凌駕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