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下月起在內地實施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場應建立生豬進場查驗登記制度,產品出廠記錄制度。若發現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並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採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另外要完善動物疫病防控,以及完善法律責任,對違法企業和個人,可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有關人員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