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20歲男子涉理大衝突案被判入教導所

兩名20歲男子涉理大衝突案被判入教導所

2019年11月理大附近發生衝突,有9名男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兩名20歲男子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分別判監38個月及40個月。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修例風波引發暴力示威,很多參與者是年輕人,9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8至27歲,雖然部分人已畢業或投身社會,但依然入世未深,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卻用錯誤的方式表達,他們不知道即使沒有參與實質暴力行為,蓄意到場支持及支援他人已屬有罪,罪責亦不輕。

法官提到,案發當日的暴動參與者明顯有備而來,但並非有預謀或精密部署,事件中無警員受傷,花槽及路面起了小火,暴動不算大規模,性質並非最嚴重,但暴動仍屬嚴重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但刑罰不能太重,年輕人始終要重投社會。

法官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陳國威及陳霆堃入教導所;其他被告背景良好,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其中4人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及鄧錦樂,被判監38個月;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手持燃燒彈是加刑因素,判監40個月;至於餘下兩名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兩人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辯方應法官指示在庭上讀出第八被告鄧錦樂自行撰寫的求情信,稱在英國留學,閱歷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更有歸屬感,高中時期經歷佔領運動,如今經歷人生巨變,案後人生越趨正面,盼服刑後浴火重生再與大家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