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元朗遊行管有攻擊性武器囚8個月 上訴失敗

去年7月27日元朗集會遊行,兩名男子因藏有伸縮警棍、雷射筆、丫叉、鋼珠,早前各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8個月。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裁定,裁判官並無原則上犯錯,刑期亦並非明顯過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判詞表示,以當時的社會氣氛、在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以及申請人理解的集會目的而言,預期集會出現武力的狀況,並非不合情理,但並非每個人都會帶備武器。 法官表示,其中一名被告、網上銷售員翁偉成,當時穿戴整套裝備,可見有意在有需要時付諸武力,被告曾指自衛時會用鐳射筆,意味如有需要會用鐳射筆攻擊他人,法官認為裁判官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亦是恰當。 至於另一名被告、軟件開發東主朱梓雲,法官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沒有提到被告曾參與義工和慈善工作,只是忽略交代其思路,有關情況並不足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