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義勇軍認無牌管有槍彈及武器 判囚7個月兼罰款

【on.cc東網專訊】警方於去年1月持法庭手令,到一名七旬退休漢位於佐敦的住所進行搜查,搜出信號槍及彈藥等物品,該名退休漢因而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共3罪,求情時透露他曾是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成員。法官林嘉欣接納涉案信號槍彈有別於真槍實彈,潛在風險低,被告將它們閒置在家,並無意圖使用,今日(17日)判他監禁7個月及罰款6000港元。法官表示,雖然不知警方起初為何要搜查被告的住所,但法庭不會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揣測。

73歲被告陳建達,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其位於佐敦可群大廈的住所,管有1支信號槍連2個上彈器(各上了6發信號彈)、1個信號彈發射器、26發信號彈、3枚爆炸彈藥筒(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及管有違禁武器即1個拳刺。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於1970至90年代曾持有「大偈」牌照,具有維修遊艇的資格,他曾於80年代與友人共同擁有一架遊艇,涉案信號槍及彈藥本來是合法存放在遊艇,用作海上求救,爆炸彈藥筒用於「拋槍繩」,即將繩索射向遠方的船隻或人員,而拳刺則是旅遊時購買的紀念品。惟及後他和友人將遊艇放售,他清理遊艇後,便將涉案物品帶回家閒置多年。

法官相信涉案信號槍及彈藥本來確是合法存放在遊艇作其他用途,但涉案的爆炸彈藥筒是否用作「拋槍繩」,法官則有保留,因有專家指出,爆炸彈藥筒其實可用作爆破建築物石屎。但無論如何,法官認為案中物品有別於可致命的真槍實彈,潛在風險低。不過法官亦重申,即使無證據顯示案中物品與非法活動有關,但單是管有已是嚴重罪行,判監無可避免。因此就無牌管有槍彈及管有爆炸品兩罪,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他的年齡及他過往對社會的貢獻,遂減刑至監禁7個月。法庭又接納被告只是將拳刺作收藏,無意圖使用,遂就管有違禁武器的控罪判被告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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