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橋半癱智障院友肛門塞紗布裁定死於自然 官向社署提10項建議

牛頭角劍橋護老院。

【星島日報報道】半身不遂、智力較低的牛頭角劍橋護老院男院友,2016年初不適送院診治,惟醫院發現其肛門塞有紗布、尿片膠貼等異物,家人懷疑他受虐報警處理,惟男院友於凌晨離世。死因庭今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死因為支氣管炎肺炎。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批評社署調查後,即使發現院方值勤表有冒簽等問題,卻只發出警告信,亦沒有徵詢律政司有關檢控的意見。周官亦認為現有法例未有足夠措施保障如死者一樣的長者,向社署作出10項建議,並要求署方在半年內向法庭匯報實施的情況。 周官引述庭上證供,指出死者患上肺炎應有1至2周,2016年1月底天氣特別寒冷,護老院應定時為院友量度體溫、血壓等生命表徵。但根據院方記錄,員工已超過一個月未有為死者檢查,直言若有定期量度生命表徵,或可盡早知道死者患上肺炎並得到治療。 周官另接納法醫及專家證人的供詞,在死者肛門及直腸內發現的異物不可能由死者吞下。而異物在其入院前、即1月25至31日有人故意將異物塞入死者肛門。法庭裁定該些異物未經死者同意塞入其體內,雖不知由何人塞入,但衡量相對可能性後,裁定由安老院員工在1月31日前塞異物至死者體內。 而根據死者胞弟女友所指,她在死者入院前一周曾到護老院,當時對方已肚瀉,法庭亦認為護老院因人手不足,而有人將紗布等異物塞入死者肛門,以為可阻止稀便流出。 周官直指,護老院員工值勤記錄不完整、不屬實,員工亦不可靠,雖不知是誰人塞肛門,但法庭認為護老院的主管劉咏梅及保健員王曉波知情。指出若2人不知道塞肛事宜,她們不會在庭上提起醫生建議塞肛治肚瀉,並嘗試將責任推卸至聯合醫院。而對於護老院在事後發信至警方,又向傳媒發聲明指,死者曾接受腸道手術或死者用「強而有力」的左手撕尿片塞肛,周官批評護老院將責任推卸至醫院及死者。 劍橋護老院創辦人陸氏姐妹曾供稱,院舍在事發後改名是因「風水問題」,但護老院的董事李伯英在庭上明言改名只為「減少劍橋呢個名嘅負面影響」,不認同陸氏說法。 周官亦不同意社署督察調查後,形容院方記錄「混亂」,直指是「虛假」,院方出現冒簽更表,並非「混亂」般簡單。她亦批評調查人員認為案件證據不足以起訴,只發警告信,卻沒有將案件在半年限期前轉介至律政司跟進。 死者王志成5歲時因發高燒而導致智力偏低,約2007年因中風而接受開腦手術後半身癱瘓,家人無力照顧於是安排他入住護老院。 法庭向社署作出10項建議,包括: 1.社署牌照科向護老院發牌或續牌時,應要將院方的違規記錄存檔,即設有黑名單。 2. 社署牌照科考慮是否向護老院發牌或續牌,應檢視有關院舍或營辦者是否在黑名單內。 3.若署方發現在查核時,院舍提供虛假陳述的文件,應提出檢控而非只作出警告。 4.若然護老院人手不足,屢次違規,署方應考慮提出檢控,而非只作警告。 5.署方應要求護老院主管每日在值勤表上加簽,以檢當值員工。 6.護老院就員工的工作時數,面聲明在24小時內不可連續當值超過16小時。 7.護老院保健員需要相隔不多於2天檢查住客的健康狀況,量度生命表徵等。 8.未獲住客家屬同意下,護老院不可將不可溝通的院友同住一房。 9.署方須於調查後2個月內,向護老院發出警告信。 10.若護老院的管理層或營辦者有所變動,應在14天內通知社署牌照科。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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