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7 天審訊。控方傳召有份拘捕被告張銘裕嚴文謙的警員作供,提及當場搜出避彈衣。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曾被警員施襲,逼問「其他人去咗邊」,嚴稱不知後,再遭警員毆打;警員否認。

至於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員則供稱,將賴押返警署期間,賴曾高聲說出其個人資料,稱「我宜家身體冇受傷,唔知一陣會點。」辯方指,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不斷罵他為「曱甴」;警否認。

控方傳兩「O 記」警員
參與拘捕張銘裕、嚴文謙

控方周三傳召兩名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參與拘捕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警員作供。綜合其證供,兩人均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天「O 記」轄下三個分隊聯合行動,於清晨時分前往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拘捕目標人物,包括張銘裕和嚴文謙。

該單位內有兩間房間,張和嚴身處一間二人房,自稱為「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則在另一房間。

負責檢取證物的警員黃沛堯供稱,清晨 5 時 45 分在灣仔一帶候命,於 5 時 57 分連同爆破隊共十數人爆門入屋。黃稱,當時與隊員在二人房發現兩名男子,及後其中一人被其他警員帶走。黃與同僚在房內向另一男子調查,後知為被告嚴文謙。

黃檢取一部手機及兩件黑色避彈衣,其後繪畫現場草圖和拍照,完成後帶同嚴離開單位。

辯方指嚴文謙遭警毆打
問「其他人去咗邊?」

嚴的代表大狀梁鴻谷關注,黃進入二人房時,有否其他警員已在場;黃稱有,「都係前後腳入去(二人房)」,相隔數秒。

梁指出,警員到二人房拘捕嚴時,曾有 3 名警員將嚴按在床上,以手肘襲擊嚴的身體,期間沒宣布拘捕和警誡。有警隨即問嚴:「其他人去咗邊?」嚴回應「唔知道」,有警遂以手肘及拳頭襲擊嚴背部和側腹,並稱「唔講就繼續打」;嚴指「真係唔知道」。黃一概不同意。

警供稱本港買避彈衣屬違法

至於黃稱二人房內搜出避彈衣,梁指出當時避彈衣擺放在客廳;黃不同意。梁續問,本港可否合法購買避彈衣;黃稱據其所知屬違法。

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指,嚴文謙於 12 月 8 日凌晨 12 時許曾拍攝相片,可見張銘裕坐在屋內客廳,右腳穿上藍白色拖鞋;而黃拍攝避彈衣的相片中,可見避彈衣下有一隻藍白色拖鞋。姚指,據張銘裕指示,當時房內沒有避彈衣,是事後放入房間;黃不同意。

辯:黃振強被捕時大叫、房間嘈吵
警:「咁又冇」

警員劉俊髜則負責拘捕張銘裕,他供稱入屋時大門已打開,有其他警員在場。劉在二人房確認其中一人為張銘裕後,將其帶往廁所搜查,並搜出兩部電話、八達通等物品;張在警誡下表示「咩都唔知」。

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關注,當時有否聽到另一房間有嘈吵聲;劉稱沒有。姚指,當時該房間嘈吵,黃振強在內大叫;劉表示「咁又冇」。

姚另問,劉入房時見到張銘裕位於何處?劉指,印象中張踎在床邊。就房間內相片,見床邊有兩件黑色物件,姚指出,張銘裕被捕及帶至廁所搜查時,房內沒有該黑色物件;劉稱不清楚。

嚴文謙及劉佩凝的代表大狀盤問時,則均關注行動前的訓示。劉表示,「O 記」3 個分隊均有參與行動,事前各小隊分別進行訓示,知悉事件與槍械炸藥有關,涉案單位或有多於一名疑犯,但不知涉「屠龍小隊」或與當日遊行有關。

至於拘捕時的詳情,劉指入屋時大門已打開,屋內有其他警員。劉前往二人房時,見到有 3 至 4 名警員在內,沒見到任何人以暴力對待疑犯。辯方指,當時以非法集結罪將疑犯拘捕,質疑是以較輕微罪名,令其向警方「講嘢」;劉不同意。

辯方:警嘗逼賴振邦飲滴露、消毒酒精

控方另傳召警員李維峻作供,李確認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長沙灣「3C 維修工作室」內,以「串謀意圖嚴重危害他人身體」罪,拘捕被告賴振邦,賴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李稱,在工作室搜查後,將賴帶至樓下等候警車。期間賴高聲說話,說出其姓名、歲數和身份證號碼,並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稱「我宜家身體冇受傷,唔知一陣會點。」

賴的代表大狀是香媛問,事前是否知悉有其他人已被捕;李稱不知,指訓示時獲悉牽涉一宗 2019 年 12 月 8 日的串謀傷人案件,但不知詳情。

是指出,警員上門拘捕時,衝入工作室內並按著賴,期間沒表露身分。於工作室搜查期間,李及其他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並不斷罵他為「曱甴」;李一概不同意。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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