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律師稱處理移交將由執法部門向大陸提出並非海基會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爭議持續,政府提出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被問到,如要移交台灣殺人案疑犯應由哪個部門提出請求,她未有明確答覆,說會與台灣當局商討。 熟悉兩岸和人權事務的台灣律師賴中強說,兩岸2009年由海協會同海基會代表,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不過移交逃犯需求在執法部門,疑犯亦被關押在看守所,而非海基會及海協會,因此兩岸實際處理移交逃犯時,會由台灣的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向大陸的檢察院、公安部提出要求及處理。 賴中強說,不肯定相同的處理方法是否適用於台港之間,因為北京方面未必會接受特區政府與台灣的「中央機構」,即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接觸,台灣亦不會接受由北京方面作為其「中央機構」,使台灣被矮化。賴中強認為,最佳處理方法是台灣與香港直接簽訂雙邊引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