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判緩刑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該名公屋申請人在2018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入住公共房屋聲明中,申報婚姻狀況為已婚,並於當日完成入伙手續。其後經調查揭發,他事實上在遞交公共房屋聲明期間正辦理離婚,刻意隱瞞婚姻狀況,以藉此獲配公屋。 該名申請人因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經兩天的審訊後,被告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過感化報告後,判被告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當局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