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被通緝六四民運人士是否政治犯 李家超稱視乎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修訂《逃犯條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會後被問到,中央指令對行政長官在作出決定後有沒有凌駕性,李家超表示,中央可根據《逃犯條例》24條,在適當時候作出符合香港法律的指令。 他說,根據24條,過程是有次序性,行政長官或政府決定處理個案,才會向中央作出通報,交給法庭聆訊扣押令後,如法庭決定不批扣押令,程序將會完結,行政長官並無移交能力,若法庭批出扣押令,行政長官則有權力決定移交與否,在向中央通報後,若對國務外交有嚴重影響,中央可發出指令。 被問到在港被通緝的六四民運人士是否屬政治犯,會否被移交,李家超說,要視乎罪行是否符合《逃犯條例》中的37項罪類,以及所犯的罪行涉及的最高判罰是否高於7年或以上。 另外,被問到是否支持平反六四,李家超說,香港的集會和言論自由是充分受基本法保障,回歸以來,市民亦享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