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准兼職營副業 實習大狀月津貼六千

■大律師公會通過實習大律師可每月獲得六千元津貼。圖為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畢業生。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於一九四九年創立至今近七十年的香港大律師公會,於本周三晚以大比數正式通過執業大律師可兼做「副業」,以及實習大律師(pupils)可從「師傅」每月獲得六千元的津貼報酬,該兩項重大改革將於明年九月落實執行。 消息指,近年行內有不少聲音認為實習大律師「有工作但無報酬」,令不少年輕法律系學生為此卻步,不肯投身執業大律師行業。大律師公會有見及此、於今年暑假期間兩度向各會員展開問券調查、結果超過半數會員支持「師傅」應每月支付津貼給「徒弟」,甚至容許大律師可從事「副業」或「兼職」,以增加個人收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 根據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目前實習大律師須跟「師傅」學師一年、先後可以追隨共四位「師傅」,徒弟在頭六個月學師期間、不准收取費用、而在下半年,師傅可以酌情發放一些津貼或報酬給徒弟。據悉,大律師公會早於今年六月及八月,兩度向超過一千五百名成員作問券調查,兩次調查都有過半數大律師贊成應給予見習大狀(徒弟)每月津貼,甚至有人認為每月六千的津貼金額過低,未能維持實習大律師的基本生活需求,應提高至每月一萬至二萬津貼。 大律師公會於上月二十八日向一千五百一十位成員發出一份長達八十二頁的電郵通告,當中探討修改實習大律師每月收取六千元酬勞,以及從事「副業」的守則,並表明將於本周三進行投票決定。本報得知,今次出席的公會成員不足三百人,反應並不熱烈。針對實習大狀收費,投票結果分別為二百零七票贊成,七十三票反對,而支持從事「副業」的贊成票有二百二十七票,反對票為五十六。 據知,今次大律師公會通過的兩項重大改革,不少現為「徒弟」的實習大律師表示歡迎。他們都覺得每月的六千元津貼可以幫補日常的交通費和膳食費,但亦有不少反對聲音,認為此舉將破壞大律師專業傳統以來的「師徒關係」,演變為涉及金錢的「僱主與員工」關係。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回應本報查詢稱,此建議非一朝一夕之事,社會上早已有不少聲音認為見習大狀「有工作卻無酬勞」,即使畢業生欲成為大狀,但由見習生到成為大律師,兩個階段差別太大,從而打消念頭。公會順理成章推行津貼事宜,「想直頭將酬勞列入為師傅(pupils master)的責任」。 彭耀鴻強調,大律師收徒弟其實亦有所付出,不是如外界所想當見習大狀是「廉價勞工」,有會員認為實習大狀「幫又未必幫到手,有時甚至仲會得罪啲客,自己都要花時間教,幫佢地改文件嘅時間可能仲耐過自己做」,但他表示「要為下一代作少少付出」,就其個人而言,支持給予津貼予實習大律師。 現時私人執業大律師滿五年就合資格可收生,就五年是否適合「做師傅」,彭則表示就其所知,剛好滿五年就帶徒弟的大狀屬少數,而他認為不會因大律師資歷淺而未能充分地傳授知識,反而可教給實習大狀最更新的法律知識。他表示以往資深大律師反而不可收生,原因是資深大律師「程度太高」,如實習大狀隨資深大律師學習,其中過程在實踐上反而用不著,所以他不認為五年的資歷收生為一個問題。 根據公會發出的電郵通告內容顯示,對於向實習大律師發放津貼,責任主要在收生的大律師,而非律師事務所。而此舉亦有好處,包括有助改善新「入行」大律師的質素,令到有潛質的法律系學生不會因收入問題,對成為大狀卻步。另外,給予津貼可顯示實習大狀的努力是有價值,以及令他們保有尊嚴,而不是大律師的「阿四」,任勞任怨卻沒有報酬。大律師業界有聲音認為發放津貼,可能會令到大律師不再收生,影響到學生「拜師」機會。但事實上大律師「收徒弟」在傳統上是一種榮耀,長遠來說,對於整個大律師系統是利多於弊。再者,有意見擔心會改變了師徒本質,變得唯利是圖,但事實上此建議並未成為法律合約,不會令到「師徒」變成勞資雙方,故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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