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法庭容許納吉布延遲服刑及罰款

捲入貪污醜聞的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首宗審訊的案件宣判,他被裁定7項罪名全部成立,被判監12年,罰款2億1千萬馬幣。 法庭容許納吉布申請延遲服刑和罰款。 法庭下午開庭,就他1項濫權罪判監12年和罰款;3項刑事失信罪和3項洗黑錢罪各判禁10年,刑期同時執行。 納吉布判刑前表明如果罪名成立,將會上訴。 案件針對「一馬發展」前子公司「SRC國際」轉出4200萬馬幣,折合990萬美元,到納吉布的個人戶口,法官認為,辯方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納吉布清白,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67歲的納吉布成為首位被定罪的馬來西亞前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