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漢強姦罪成 娶受害女童免30年刑責

【星島日報報道】馬來西亞一名男子強姦14歲女童罪成,當地法院判處監獄30年。他最後決定迎娶受害人,因而獲許免除刑事責任。當地多個女權團體發表聲明,對事件表達強烈不滿,要求男子入獄以及禁止兒童婚姻。 東部城市古晉22歲男子阿含(Ahmad Syukri Yusuf)涉嫌強姦一名年僅14歲女童罪成,判囚30年。惟他為了逃避牢獄之災,跟受害人家長商定結為親家。檢控官收到結婚證書後,認為「案件毋須再審」,並稱女童已撤銷控告,原來判決就此不了了之。 當地多個女權團體表示極度震怒,吉隆玻一個關注受害人的組織發聲明,嚴斥當地法例有漏洞。過去有很多案例是強姦犯為掩飾罪行與受害女性結婚,結果是受害人陷入長久凌辱,餘生都有可能遭受性虐待。 現時馬來西亞同時通行兩套法律體制,《大陸法》適用於大部分民眾,表明婚姻最低法定年齡為18歲;《伊斯蘭教法》則允許穆斯林與孩童結婚。本案疑犯正是因此得與受害女童結婚。 國際組織Girls Not Brides早有報告表明馬來西亞部分地區未成年兒童婚姻問題正在惡化。以西北部城市吉打為例,2008年至2010年短短兩年間,未成年兒童婚姻申請急升35%,其中九成申請是與未滿16歲女孩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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