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將收益供其他人實行分裂國家 湯家驊指店舖或屬犯罪

筲箕灣一間食肆表示,被警方警告,指店內貼有文宣,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須立即移除,否則可能遭檢控。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張貼、展示文宣等行為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第6條和第21條。 湯家驊說,第6條列明,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他指出,第6條具法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但希望大家尊重。 至於第21條內列有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等行為,湯家驊說,假設店舖打開門做生意,他們賺了錢讓其他人實行分裂國家的行為,他們就可能有犯罪。如果他們去煽動別人,進店吃東西或買東西,都是希望別人組織、策劃或許是實施分裂國家。 湯家驊指,如果對方接受警方勸喻,移除相關標語,那就沒有事,如果沒有聽警方勸喻,警方可以徵求律政司檢控准許。被問及有甚麼字眼會干犯《港區國安法》時,湯家驊說,條例下沒有列明哪些字眼會干犯這條罪,干犯《港區國安法》有一些元素需要具備,然後才可以構成檢控,關鍵在於文宣背後有沒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湯家驊認為,文宣寫的字要從一個整體環境證供和意圖去推斷,例如「香港獨立」則很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