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艙行李事故航空公司賠償政策不一 延誤現金津貼相差近4倍

【on.cc東網專訊】疫後港人恢復外遊,但若寄艙行李寄失便會十分掃興。消費者委員會今日(14日)發表新一期《選擇》月刊,調查了22間有經營往來往來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在國際航班的行李賠償安排、申報方式、索償細節等,結果發現雖然全部航空公司均有為遇上行李事故的旅客提供賠償方案,但在現金津貼、行李遺失定義、是否受理易碎或貴重物品的索償等多方面均有不少差異,部分公司在賠償細節上欠透明,甚或常以「視乎情況」來處理旅客申索,容易引起爭拗。有8間更沒有回覆消委會的査詢,令人遺憾。消委會呼籲航空公司應提供更具體和準確的資訊,避免引發爭端。

消委會指出,不同航空公司的行李延誤現金津貼可相差近4倍。若抵達後寄艙行李未有同時送達目的地,首要任務便是補購日用品。所有航空公司均表示,乘客在這情況下可報銷相關臨時開支,惟其中3間表明寄艙行李需延誤超過24小時才符合資格報銷。除實報實銷外,有11間航空公司會為行李延誤的乘客提供一筆過現金津貼,由最低折合約237港元至最高約1,177港元不等,相差近4倍,而其中 3間公司的現金津貼額,會因應乘客的機艙級別而有所調整。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因行李運送延誤而要購買必需品,必須保留所有購買單據作報銷之用,同時應避免選購較昂貴的商品,以免航空公司以價錢不合理為由拒絕報銷,或只作部分賠償。

是次調查亦發現不同航空公司在「宣告行李遺失」的時間差別相當大,由最短於行李未能尋獲後5天即可定義作遺失,至最長要在航班抵達起計的30至45天後方會作出有關宣告。有2間航空公司聲稱沒有套用折舊率,其餘航空公司的折舊率由最低每年不少於8%至最高每年15%不等,個别公司的首年折舊率更達30%。

消委會建議,出發前確保行李箱狀況良好,外殻、輪子及把手無裂痕或破損等問題;而在向航空公司索償時,亦須確保於航空公司或公約所訂的時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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