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前項目經理收受非法回佣罪成判囚兩年

一名工程公司的前項目經理串謀收受約43萬元非法回佣,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年。 47歲被告張志洪早前承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說,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報價制度的公正性,違反誠信,並令其前僱主蒙受經濟損失,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向前僱主作出賠償,故將他的刑期扣減至兩年。 案情指,被告涉嫌於2013年至2015年間在「創基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任職時,兩次串謀兩間電機工程公司的東主,推薦將屯門友愛商場的翻新項目,分判給該兩間電機工程公司,並分別取得大約35萬元和8萬元回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