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612基金案續審 控方指需判斷是否本地社團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未有按社團條例註冊,5名信託人及一名秘書被票控,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陳詞時羅列「612基金」的政治訴求,又指其設立辦公室等,可見有共同目的,屬於一個社團,亦可排除基金是出於慈善目的獲豁免的對象。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用《社團條例》指,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幹事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今次案件需判斷「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被告是否社團幹事,以及基金是否無在一個月內註冊。 裁判官嚴舜儀認同,不同來源的文件互不矛盾,唯一推論是「612基金」會議紀錄所載的事項,確實發生過。 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等,質疑條文違憲,指「一人以上」定義過於寬闊,違反「依法規定」的憲法要求,又質疑條文限制不合理。 周天行認為,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應以概括字眼界定何謂社團。而「612基金」涉及公眾活動,有超過4億元的金額交易,極需受社團註冊制度監管,令公眾知道組織合法性,案件星期一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