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回答立會法律顧問:引渡修例後可協助中國大陸等地區 凍結沒收財產、取證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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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於兩周前(4月30日)致函保安局,要求政府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作出逾20項澄清,保安局於本周二(14日)回信。

長達94頁的回信,當中19頁是回覆曹志遠的提問,餘下的75頁是1996年就逃犯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以及立法會1997年就逃犯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及三讀通過的會議正式紀錄(摘要)。

保安局稱,修訂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可以由港府提供搜查/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送達法律文書、移交人員等協助,予中國大陸等地區,打破「地理限制」;局方又稱,1997年通過《逃犯條例》時的政策原意並非刻意剔除中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保安局在94頁的回信當中,回應了曹志遠幾點質疑:

修例後,現時的「個案式移交」有甚麼作用?局方:可以向中國大陸提供搜查/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等刑事事宜協助

曹志遠關注,當局提出特別移交安排,對於現行制度下的臨時安排有何意味,臨時安排在修訂後是否變得多餘、沒意義。

保安局稱,本港執法部門不時與其他地方的對口單位聯絡、交流和合作,交換情報。而且,根據《證據條例》第VIIII部,港府可以透過法院要求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提供協助,反之亦然,但保安局續表示:「基於執法合作所得的情報一般不能在法院呈堂作為證據,這個渠道的合作的效用有一定限制⋯⋯反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除了可以提供以上協助外,還可以提供搜查/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送達法律文書、移交人員等協助,刑事司法協助的範圍遠比《證據條例》廣泛。」並指草案通過後,政府可與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以個案式處理刑事事宜上提供協助的請求。

現行條例的「個案式移交」為何不適用於台灣殺人案?局方:影響執法

曹志遠信中指出,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藉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下達命令,香港可以與未有制定雙邊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實施移交逃犯的「個案式移交」(ad hoc arrangements)。然而,保安局卻表示現行操作在台灣殺人案並不可行,他要求當局解釋為何不可行。

保安局回應指,現行的個案式移交,是在當年《逃犯條例》二讀尾聲時由政府提出,目的在於補充長期移交安排的機制,「從當時的會議紀錄中,我們看不到該建議在法案委員會經過討論,而恢復二讀辯論時所涉的相關討論也甚少,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的可能性。」信中續道,以個案式移交,與請求移交方達成協定後需要刊憲,「在刊憲時已不能避免地披露了疑犯及個案細節,這會驚動逃犯逃逸。」而且刊憲後交立法會審議期間,當局不能拘捕疑犯,嚴重影響執法。

違反政策原意?局方:政策原意非刻意剔除中國

曹志遠引述1997年審議《逃犯條例》時的會議紀錄,指《逃犯條例》本地化的政策原意是排除中國,並預計香港日後與中國另行制訂正式的引渡安排。他要求政府澄清是否要改變做法,以目前草案中的「特別移交安排」,取代正式引渡協議,來處理中、港之間移交逃犯安排。如有所改變,他要求政府交代原因。

保安局回信引用同一段會議紀錄文字,但稱:「《逃犯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而不是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時刻意剔除。」其後表示,政府依然視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豁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為重要政策目標,但很多細節需要逐一考慮和與對方達成共識,需要時間磋商。

法案委員會上周六(11日)建制派開會前,曹志遠(右一)聯同建制派議員一同現身。莊曉彤攝
法案委員會上周六(11日)建制派開會前,曹志遠(右一)聯同建制派議員一同現身。莊曉彤攝

特首發引渡證明書基於甚麼考慮?局方:多個因素
發出證明書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局方:沒有正面回應

對於條例草案加入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從而作出「特別移交安排」(special surrender arrangements),曹志遠要求當局澄清特首的決定會否遭到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特別安排是否會大致符合現行的《逃犯條例》,以及特首會否就其發出證明書的決定提供理據。

保安局在信中羅列了多個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批准移交時的考慮因素,包括:要求方參與國際協議或公約的情況、個案事實及證據充分性(是否達至足以指證涉案人犯罪的表面證據)、涉及的罪行是否符合《逃犯條例》下的拒絕理由,包括政治罪行、會否可能因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及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此外,行政機關亦都會要求對方不將逃犯移交至第三方、控罪限於移交令內所述的罪行、在某限期(如6個月)內提出檢控、該個案及雙方同意的安排符合《逃犯條例》內所有條文及保障等。

保安局續稱,行政機關會因應個案情況,要求對方作出額外保證,例如律師代表、家屬探望、醫護照顧等。但其後續道,這些進一步限制/保證須視乎個案情況及需要而定,「我們認為不適宜在《逃犯條例》中列明,但在將來的操作指引中,我們會以行政方式述明有關細節。」指被移交者的人權受保障。不過,保安局未有正面回應,市民可否就特首在最後發出證明書這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對立法會負責?局方:「負責」不包括移交必經立法會審議

曹志遠質疑,特別移交安排不必經過立法會審核,有別於現行制度的臨時安排,他要求政府澄清如何履行《基本法》第64條、對立法會負責,例如立法會是否會獲告知有關特別安排。

保安局回應道:「一直以來,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都是由立法會立法;而移交個案都是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該條文指的『負責』,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質詢,及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最新兩次開會均在混亂中結束。美聯社
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最新兩次開會均在混亂中結束。美聯社

為何剔除了9項罪類?局方:過往少見

曹志遠又問到,現行《逃犯條例》附表1訂明,條例涵蓋46項罪行類別,但條例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將其中9項商業活動相關的罪行剔除。曹志遠請政府解釋,以什麼準則決定將哪些罪行納入或排除於修訂。

保安局指,「考慮到社會的關注及市民不熟悉個案形式的移交機制,政府採取了合理平衡,建議特別移交安排處理《逃犯條例》附表1中37項屬最嚴重或相對較嚴重、涉及司法的維護和有組織犯罪,以及履行國際公約責任等的罪類。特別移交安排不處理餘下的9項罪類的綜合考慮原因,主要是由於它們在過往的移交請求中較少出現,甚至從未處理過,或涉及法律爭議而正在檢討中。」保安局又表示,如果政府將來要修訂這37項罪類,包括增減罪類,屆時須提交立法會審議。

被剔走的9項罪類包括: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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