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囚3個月以上5年內不得參選是不相稱限制參選權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定被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要求法庭宣布相關條文違憲。案件早上開審,以視像會議進行。 代表黃浩銘的代表律師指出,有關限制與選舉本身無關,認為有無政治權利參選應屬法庭決定,5年不得參選的限制是太長、不合理,亦不相稱。 黃浩銘一方又提出,有海外國家會視乎當事人曾犯下甚麼罪行,以個案形式決定當事人的參選資格,又說雖然法庭可以對有關侵犯權利的條例作補救解釋,例如修改至4年不得參選,但認為法庭應裁定有關規定,是不相稱地限制了當事人參選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