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倡修例容上訴庭指示原訟庭重審危害國安無罪案件
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訟庭3名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可指示案件恢復審訊或重審,甚至裁定相關答辯人有罪,判處相應刑罰。 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針對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無罪裁決,如有理由顯示原審法官犯下法律錯誤,控方可用「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但現時高等法院3名法官組成的國安法審判庭,則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他認為是「異常」情況,又指將有罪之人判處無罪,其司法不公不少於將無罪之人定罪,可能引致極嚴重後果,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權利,讓上訴庭有機會檢視及糾正錯誤。 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傳統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過往容許控方上訴的空間較少,但這個趨勢正在改變,容許控方就定罪提出上訴亦非香港獨有。但他指出,公會不少會員關注,國安法的保釋基準較高,如三名法官的無罪裁決遭控方上訴,法庭按國安法標準考慮答辯人的保釋,可能會造成不公平。 多名議員發言支持修例,選委界簡慧敏說,既然上訴涉及原訟庭法官法律錯誤,應該按國安法的標準處理答辯人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