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出錯 鄭若驊未簽同意書提起訴 檢控險甩轆

【本報訊】這宗自出現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件判刑最重的案件,在檢控初期竟出現「甩轆」的情況。被告於前年7月被捕後,隨即被控一項非法管有爆炸品罪,惟在他被還押約3個月後,控方才發現弄錯檢控程序,原來在案件初提訊時,沒有照法例規定,在未有先取得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簽署同意書便提出起訴,結果要緊急將原來的案件帶到法庭「補鑊」,申請撤銷原有控罪,並用新案重新檢控被告同一項控罪。

急帶文件「補鑊」 撤銷原控罪

控方於前年10月向法庭表示,經檢視起訴程序後,決定申請撤銷原有控罪,並會以新案件重新檢控被告,控罪亦和原來的控罪相同。裁判官當時批准控方申請,並稍為押後讓控方準備新案的文件。法庭於同日稍後時間再處理案件時,控方終呈上律政司司長簽署的同意檢控書,並重新向被告宣讀控罪。辯方當時指自原來案件首次提訊後,直至當天才撤銷原有控罪,期間被告已還押92天,要求法庭將有關事情記錄在案。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控方因技術問題而撤銷案件,及被告已還押92天一事記錄在案。

辯方以此冀獲減刑4.5個月

辯方昨天向法官重提被告重新被檢控一事,希望法官可以從刑期中扣減4個半月,以反映事件。控方同意被告應獲減刑,但認為應只可扣減他被還押的92天,不應計算獄中行為良好而獲減刑等因素。法官表示為免在宣判時出現計算刑期的問題,遂指示懲教署把被告就原來案件被還押的日子視為服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