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拒交代不檢控梁振英理據:即使有取獨立意見,須不受任何干涉作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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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眾新聞進一步向律政司查詢,未有外判取獨立法律意見的理由、為何沒有公開更多不檢控的理據。律政司今天回覆指:「即使有獲取外判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的案件,律政司仍須按《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作出最終檢控決定。」、「法律意見及相關的事實基礎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不應披露。 」拒絕交代更多理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眾新聞周四凌晨,向律政司發言人查詢以下6條問題:

1. 關於找外判獨立意見,為何閣下提及的兩項提由,不適用於梁振英UGL案及梁和周浩鼎案?特別是第二點,為何UGL案沒有「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 」的考慮?(註:律政司早前回覆指:「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是取決於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因此,並沒有就現時的個案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2. 為何2015年律政司給予曾蔭權案的法律意見時,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獨立法律意見?曾蔭權案與今次UGL案有何不同?

3. 律政司可會公開更多法律意見或資料,解釋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原因?

4. 律政司昨日聲明指:「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所有證據是包括什麼?

5. 律政司聲明指:「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究竟戴德梁行是同意抑或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

6. 律政司聲明指:「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是如何證明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梁在特首任內收錢而沒有申報,這是否也沒有利益衝突、原因?律政司如何肯定梁振英收錢後,沒有替UGL做推薦人的工作?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回覆:

答1-2:
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運作需要把案件外判,例如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或有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

即使有獲取外判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的案件,律政司仍須按基本法第63條,作出最終檢控決定。(編按:《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就本案而言,經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後,律政司沒有向外判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答3-6: 
法律意見及相關的事實基礎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不應披露。

梁振英連日來,未有回應律政司不檢控的決定。資料圖片
梁振英連日來,未有回應律政司不檢控的決定。資料圖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Facebook上載2003年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決定不檢控前財政司長梁錦松被指「偷步買車」的文件,長達17頁,當中包括獨立法律意見和梁錦松的陳述。另一宗前高院法官王見秋被指收富商機票的個案,江樂士2006年決定不檢控的報告也長達8頁,同樣有獨立法律意見和王見秋的陳述。

已離任的江樂士向傳媒表示,對律政司在今次UGL案未有取獨立法律意見感到驚訝,指以往處理高官或名人的敏感案件,一般都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免予人偏頗觀感,或有利益衝突,尤其當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涉案人士,獨立意見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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