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黎智英案須考慮國安法條文以不保釋為前提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以及《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准保釋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早前批出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押,保釋上訴今日正式聆訊。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考慮本案時要先理解《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目的,先考慮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有關保釋的條文,而條文以不准保釋為前提。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周天行,這是否意味處理有關國安法的保釋時可以完全忽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安排。周天行說不一定,但就必須先考慮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他又認同張舉能所講,法官在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機會時,只要是合理和客觀理據,都可以考慮。 周天行指出,在考慮是否批准被告保釋時,可先不去考慮其保釋條件,但被法官質疑,如果保釋條件對其重犯可能性有影響,為何不獲考慮,強調沒有人可以承擔一旦國家安全受到危害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