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雲飯局》涉「秘撈」案終極判決 2人上訴得直

終院今早將頒判詞。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陳志雲涉嫌「秘撈」案將於今早10時頒下判詞,終審5名法官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並撤銷2人的定罪。 判詞指,上訴的焦點是「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這組詞的意思,終院參考樞密院案例,不同意上訴的判決,裁定陳志雲在該倒數節目《志雲飯局》的演出不是「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作為。而當中鄧國楨常任法官認為陳志雲的演出雖然是「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但他有合理的辯解。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涉嫌「秘撈」收酬11.2萬元。他及助手叢培崑早前被廉署控以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原審法官潘兆童最终判陳罰款8.4萬元。叢培崑亦被定罪罰款2.8萬元,二人日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於今早10時頒下判詞。現場超過20名記者等待結果。陳志雲、其代表為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及叢培昆已到庭。` 判詞摘要: 1,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製作一個除夕倒數節目,在2009年12月31日從奧海城轉播。當時陳是TVB的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而叢是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思潮」)的唯一董事,也是陳的代理人,替陳安排外間工作。 2 陳透過思潮從奧海城收取$112000,作為他主持一集現場直播的《志雲飯局》的報酬,該集《志雲飯局》是上述倒數節目的一部分。叢(思潮的唯一董事)被控向陳提供,而陳則被控接受該筆款項。達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他們也被控(及被判罪名成立) 一項串謀干犯上述罪行的控罪。 3 本院考慮過有關第9條罪行的各種干犯形式的精神元素。並說明在這種案件裡,任何人提供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時,和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時,所需的犯罪意圖。 4. 本院也考慮過第9條規定控方須證實的事情,即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是作為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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