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裁定涉蘇文隆何俊堯投訴不成立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就兩宗分別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判官何俊堯審理,收到大量類似投訴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經調查及討論後,決定兩宗投訴並不成立。 其中涉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審理的案件,司法程序已完結,被告社工劉家棟被控前年7月在元朗用身體阻礙警方推進,原本被蘇文隆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判監一年。被告經上訴後,原訟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判罰的上訴得直,改判入獄8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蘇文隆的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定罪的決定及判罰均不合理。專責法官小組經深入了解,及閱讀了案件定罪和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認為有關偏袒警員證人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有關定罪的決定及判罰不合理的投訴,由於是一項司法決定,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至於有關蘇文隆針對被告人的投訴,指判刑前沒有為被告人索取相關的報告。小組引述原訟法庭判案書指,是否應這樣做,視乎每宗案件的需要。上訴人是成年人,原審時有律師代表,辯護律師應可將上訴人和判處有關的背景向法庭充份闡述,在這情況下,主任裁判官沒有聽取背景報告,難以詬病。 另一宗有關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涉及一名男待應,在2019年10月於中環參與非法集結,被告承認控罪,獲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上訴覆核刑罰,上訴法庭接納申請,改判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指,何俊堯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專責法官小組閱讀了案件的判刑理由錄音謄本後認為,何俊堯的判決雖然在法律原則方面有錯誤,但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因此有關何俊堯言論不當及偏頗的投訴不成立。 此外,諮詢委員會認同有關四宗不獲跟進投訴的結論,因這些投訴是針對司法決定,又或是未有提出新理據的重覆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