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屋濫收費600變6000元

搬屋濫收費600變6000元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搬屋搬寫字樓等多找搬運公司幫手,消委會去年接獲二十二宗涉及本地搬運服務的投訴,當中六成涉臨時加價或濫收費用。曾有搬運公司起初承諾僅收六百元「全包價」,但搬運時藉詞辯稱搬往車上的物品較原訂多,坐地起價改索六千元,價錢十級跳,有屋主更被恐嚇。消委會警告相關經營手法或違《商品說明條例》,交海關跟進,呼籲消費者須取白紙黑字收費清單,勿依賴口頭承諾,以免「上屋搬下屋,不見一籮穀」。 去年消委會接獲二十二宗涉及本地搬運服務的投訴,當中十三宗涉及臨時加價或濫收費用,按年大增三成。 其中投訴人鄧小姐找搬運公司協助搬家,對方最初報價為六百元,她遂落實交易,並與該公司覆核需搬運的傢俬物品及確認收費,但未有保留需搬運物品書面清單副本,就在搬屋當日,搬運工人稱車上物品較鄧小姐早前簽署的清單為多,要求調整運費,竟索價高達六千元,較原來貴上九倍。她雖報警求助,由於並無實質證據證明獲該公司的口頭承諾,最後仍須付上一千八百元。 另一名投訴人張小姐,透過傳單找來搬運公司,在簽約前已說明舊居與新居均無電梯上落,搬運公司報價僅九百元。於搬運當天,負責搬運工作的卻是另一家公司,工人將物品搬上車後,竟要求重新計算運費及樓梯費,索價六千元,有人更語帶恐嚇,聲稱只負責將物品運往新居地下,搬上樓還需額外收費,她無奈就範。 張小姐之後向消委會投訴,惟她透過街上派發的傳單聯絡該公司,難以提供進一步資料,跟進不了。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表示,不良的搬運公司往往把須搬運物品搬上貨車後,才堆砌理由要求額外收費,包括聲稱須額外貨車,或收取斜路及樓梯費等,若事主拒絕付錢,便威脅罷工,逼人屈服,「講價時,消費者多數沒有講價的餘地,因為傢俬已全搬上車,只能『肉隨砧板上』。」而消費者與搬運公司之間的交易往往屬口頭承諾,即使報警處理亦無從證實。 他警告,相關經營手法或已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有關「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條文,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應選擇信譽良好的搬運公司,勿輕信標價過於便宜的交易,「邊有咁大隻蛤隨街跳」,雙方協議的搬運費需以白紙黑字,詳列須要的車輛數目、貨物損壞時的處理方法等細節,慎防被坐地起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