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文件案梁國雄罪成 官指被告行為已超法例豁免範圍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涉嫌2016年11月在任期間,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梁國雄否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案件早前審結,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4天,刑期與其他涉及的案件分期執行。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表示,被告在會議途中突然高呼會搶文件,之後離座走到馬紹祥前將文件拿走,主席反覆勸喻後未有返回座位。被告自己亦形容行為屬「搶」,代表他知道未徵求他人同意,等同侵犯他人財物。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被告的行為屬辯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助更有力地傳遞觀點。裁判官引用終院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雖然賦予議員的言論自由,但不能有違立法原意,立法會在安全及莊嚴的環境下才能履行憲法職能,被告的行為已超出法例的豁免範圍之內。 裁判官判刑時重申,被告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但無視勸喻和指令,反而將文件交到他人手中,行為擾亂議會秩序,影響其他與會者履行憲法的職能。被告在過往有4次同類案底,分別以罰款、緩刑和判刑處理,今次再犯顯示過往刑期未夠阻嚇性。 法庭以21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出任公職多年,醫療報告證實他患有冠心病,故酌情減刑7天,總刑期14天,鑑於本案發生時間與其另涉的案件不同,故刑期分期執行。 現年66歲的梁國雄,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導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