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向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發擬取消職工會登記通知書

政府刊憲依據《職工會條例》第11條,向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發出「擬取消職工會登記通知書」。

政府刊憲依據《職工會條例》第11條,向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發出「擬取消職工會登記通知書」。

有關條例列明,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在取消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登記前,須向該職工會發出不少於兩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指明取消該工會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