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稱搜查電子器材須符合數個條件已平衡權利及私隱

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審議政府打擊「起底」行為而提出的修例建議。 修例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搜查及拘捕疑犯,又或搜查其電子器材等;議員謝偉俊關注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如要搜查某人電子器材,必須具備數個條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有關資料在涉事電子器材中、並要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而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並非整個電子器材的內容。在完成查閱後,執法當局要盡快撰寫報告給當事人檢視,他相信已作平衡。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有關電子器材,至於入屋搜查就必須要有法庭手令,如果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截查,主要涉及懷疑某人屬於疑犯,或差不多進行拘捕,再去檢視某人身上的電子器材是否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