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認為高院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司法覆核判決正確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表示,高等法院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和《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完全正確,認為法工委的聲明對香港法治產生好大的衝擊。 李柱銘解釋,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有高度自治權,即使享有行政管理、立法、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庭享有的司法權,包括決定人大常委的立法決定,有否違背基本法,如發現有違背的情況,可以宣佈有關條例無效。 他指出,1999年吳嘉玲案的終審法院判詞亦清楚講明,香港所有法庭都享有有關的研究權,即特區法庭有權研究人大和人大常委立法所作出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當年就基本法158條釋法時,亦沒有反駁有關講法,法庭多年來一直沿用這項權力,亦未有受到質疑。 李柱銘不同意人大常委會可以隨時釋法,又認為人大常委會不應該在現階段釋法,即使要釋法,亦應該等終審庭有判決後,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才可以進行。 對於有說法指出,如果人大常委會要釋法,可以解釋基本法第8條所講「香港原有法律」的用意,李柱銘表示,如果作有關解釋,等同說明1997年2月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牴觸基本法的香港法例,都符合基本法,香港法庭不能有異議和不能審核。 李柱銘質疑當年人大常委會是否有逐一將回歸前的所有法例作審核,將來只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包括將來發現某些法例未有被刪除等同人大常委會已認定為有效,可能出現其他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