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相信選委會有關召集人會由政協副主席擔任

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修訂中,列出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記者會回應提問時說,相信有關召集人會由政協副主席擔任,而有關召集人在治理香港方面,無任何角色,又相信只會在選舉期間時才會適用,亦除非選舉時發生特別情況,行政長官會向中央匯報,由中央決定啟動召集人制度。但她說,相關召集人並非由行政長官委任。 林鄭月娥又說,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是由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擔任。 另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一個研討會上就表示,交由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比由選舉主任審查好,認為可以令資格審查標準更一致,避免不同的選舉主任可能尺度不一。